各院(部)、部门,各相关单位:
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》,自2020年7月1日起,在全市行政区域内,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。未按规定佩戴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第41条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。
请各院(部)、部门及各相关单位,教育提醒所属师生员工遵规守纪,带头做奉公守法的好公民,为南京市创建“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”加分添彩。
保卫部(处)
2020年6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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